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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通知》则在302号文的基础上

  最新消息,302号文主要从规范债券代持行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法人产品设定债券正逆回购的余额限制,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去杠杆。相比之下,证监会的《通知》则在302号文的基础上,对券商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风控制度体系、业务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进一步细化。

  为加强券商基金经营机构对各类债券交易的统一管理,《通知》要求,各类债券交易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当授权明确,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团队制”代替部门管理。

  在合规管理环节,《通知》要求,公司应当有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应当有兼职合规人员,并明确其合规管理要求及责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的,公司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监控。

  在风险控制方面,则要求公司应具备专门的风险控制系统对各类债券交易实施集中监控。《通知》还对各类业务具体如何风控提出要求:

  1、 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各类债券交易,应当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重点加强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评估监控,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2、 针对定向资管计划等“一对一”产品,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3、 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涉及债券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合规与风控制度,并应当对自营、资管账户及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账户之间的交易实施有效监控,防止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递。

  • 作者:佚名
  • 编辑: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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