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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县法院一起执行与异议判决引发强烈争议

  • 来源:北京法制资讯网   时间:2019-10-2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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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泉州市安溪县一名女生林娜芬向媒体反映,她父母欠刘明杰25万元,被安溪法院强制执行。安溪法院执行局法官却怀疑她买的房子系其父母以她的名义购买的为由,因此要查封她的房子,并要拍卖她这套价值约100万元的房子,林娜芬称,安溪法院这样执行与抢劫无异!

  父母欠债25万却要拍卖女儿100多万元房产?

  据林娜芬介绍,林赐南、陈春英是她的父母,因25万元民间借贷被刘明杰起诉,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507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6186号均判决刘明杰胜诉。

  林娜芬称,2018年1月6日,刘明杰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0524执236号,执行法官李培忠。根据刘明杰的申请,李培忠法官以林娜芬系林赐南陈春英女儿为由,认为林娜芬2016年9月26日向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购入的北石公馆1号楼405室的房子系其父母以她的名义购买的,因此查封了她的房子,并拟将该房产拍卖执行。

  林娜芬说,安溪法院根本没有理由执行她的房子,就因为她是赐南、陈春英是她的父母,安溪法院执行局就要她“父债子还”吗?而且她父母才欠刘明杰25万元,却要执行她100多万元的房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拍卖100多万元林娜芬房产。

  一审、二审败诉后还要继续交按揭贷款

  为了维护她的合法权益,林娜芬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果,2018年10月,她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2018年11月安溪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4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以“讼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物权尚未设立”为由判决林娜芬败诉。

  林娜芬不服,把案件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泉州市中院以“林娜芬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卡偿还款项均从林娜芬其他银行卡转入,而其他银行卡的交易体现有较多往来款而非工资收入”为由驳回上诉。

  林娜芬说,案件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后,她的按揭贷款银行安溪农行要求林娜芬继续每月还款,林娜芬请求安溪法院执行局通知安溪农行行使抵押权,安溪法院拒绝受理。林娜芬称,她面临着一个两头空的绝境:自己买入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还要按照按揭贷款合同连续还款二十年。

  林娜芬:二级法院的判决存在三大明显违法之处

  林娜芬称,安溪法院从执行查封到二级法院判决执行异议诉讼存在三大明显违法之处。

  一、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她房产的查封属于执行错误。林娜芬说,未经生效判决将明显的案外人财产列入执行对象,是对她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

  二、安溪县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的行政庭和受理执行异议诉讼的民庭枉法裁判,判决理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林娜芬称,“讼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物权尚未设立”这样的奇葩理由也能堂而皇之出现在判决书上,按照该院这个逻辑,她如果早点办出该房产产权证法院就不能对其执行,该房屋只有她与和开发商恒兴置业双方当事人(因为按揭银行享有抵押权),产权登记物权设立归林娜芬,产权未登记,物权未设立的房产应该属于开发商恒兴置业,怎么就变成了她父母债务的执行标的物?安溪县法院这样的判决明显违法。

  三、泉州中院颠倒黑白,捏造事实。林娜芬说,2019年1月28日,(2019)闽05民终357号开庭时,对方当事人刘明杰没有出庭,也没有代理人出庭,法官也没有向她及出庭代理律师出示刘明杰的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判决书清清楚楚写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将一场被上诉人缺席审判变成了双方出庭应诉。

  林娜芬说,明明是她因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而上诉,判决书写成“双方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这是对刘明杰的明显偏袒,这是在告诉世人,法官可以替刘明杰出庭,也可以替刘明杰质证和辩论,还可以替林娜芬承认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

  律师:“以案说法”,此案的七大违法违规之处

  一、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2018)闽0524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林娜芬址在安溪县凤城镇北石侨乡新村A3北石公馆1号楼405室房产是违法的。

  林娜芬的代理律师认为,林娜芬不是(2018)闽0524执2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的(2017)闽0524民初507民事判决也没有确定林娜芬是该案的债务人,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仅凭刘明杰怀疑林娜芬使用父母(被执行人)的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就认定林娜芬的房屋是父母以林娜芬名义购买,认定讼争房屋是林娜芬父母的财产,无视所有购房、贷款手续均是林娜芬亲笔签署,且合同签署之时林娜芬已经成年、贷款合同签署之时林娜芬已经参加工作能够独立还贷的事实,将怀疑当作事实,未经任何审判程序就查封林娜芬与父母完全无关的个人财产,是彻底的违法、侵权行为。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不相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有以下3点说明:

  1、2016年8月26日,林娜芬与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安溪县凤城镇北石侨乡新村A3北石公馆1号楼405室购房合同时,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购房合同依法有效。一审判决仅因为林娜芬是林赐南陈春英夫妇之女,就认为该房屋是林赐南、陈春英借名购买,纯属恶意猜测。

  2、一审判决采信了林娜芬全部8项证据中的1、2、3、4、5、6、8共7项,包括证据1购房合同(注明首付款140206元现金支付)、证据2林娜芬按揭还款明细、证据3原告兼职收入证明、证据5林娜芬按揭贷款合同、证据6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权属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林娜芬对讼争房屋拥有无争议所有权。

  一审判决仅怀疑林娜芬证据7收入来源无法核实,就全盘否认林娜芬的购房行为,将讼争房屋全部利益归于林赐南陈春英的被执行财产,完全是赤裸裸的抢劫行为。

  3、购房时用现金支付140206元首付款,这是开发商同意且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一审判决仅根据该交易发生时林娜芬父母找外人借款(借条是改签日期,没有实际借款),就认为林娜芬其时没有拥有十几万现金,用怀疑代替认定事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三、退一步说,假若强行以推定方式认定讼争房屋的首付款为原告父母出资,也不能等同认定讼争房屋系原告父母的资产,被告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即使首付款140206元算是林赐南陈春英赠与林娜芬的,法官最多只能认定赠与无效判林娜芬交付140206元给执行庭,最多加收林娜芬140206元自2016年8月26日起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凭什么把价值100万元左右的整套房子从林娜芬手中夺走?

  根据《按揭贷款协议》,讼争房屋的首付款仅占全部购房款的20%,而按揭贷款金额占比达80%,原告系按揭贷款的唯一还款义务人,那么也应当认定讼争房产80%以上的出资人系原告,不宜直接执行。

  四、刘明杰主张是林赐南、陈春英用林娜芬的名义买入讼争房屋,法院依法应该责令刘明杰举出林赐南、陈春英买房的完整证据,否则直接驳回查封林娜芬房产的请求,而不是听信其一面之词,将怀疑当作事实,直接免除其举证责任,将不利法律后果直接加到林娜芬头上。

  五、一审判决逻辑混乱,自相矛盾。一审法官既认为林娜芬作为林赐南、陈春英夫妇的女儿,名下财产可以被林赐南陈春英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在法官认定,安溪县凤城镇北石侨乡新村A3北石公馆1号楼405室属于林娜芬的财产,为了不排斥强制执行,此时法官又认为房子不是林娜芬所有,又认为“讼争房产因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设立物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审法官显然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讼争房屋如果不是作为购房者的林娜芬所有,那么房子在法律上是属于开发商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又不是刘明杰的债务人,法院查封讼争房屋等于在执行属于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子。

  显而易见,法官在本案使用一个偷换概念的手法,将房屋所有权与不动产物权混为一谈,想将其当作林赐南陈春英可执行财产时使用所有权,想找强制执行理由且排斥林娜芬权益时再翻出物权尚未设立说事。

  六、二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比一审错误得更加离谱。判决书第7页第10行起“林娜芬主张,案涉房产按揭还款亦系其独立偿还,但从其提供的交易明细来看,虽然可以体现现按揭还款以林娜芬农行账户偿还,但偿还款均从林娜芬其他银行卡转入,而其他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体现有较多往来款而非工资收入,综合以上证据,一审认定林娜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产由其独立购买,并无不当。”林娜芬的代理律师认为,二审这样判决存在以下三点错误:

  错误一,没有法律规定按揭贷款人只能用工资收入进行还贷;

  错误二,林娜芬在一二审均未提交农行卡以外的银行流水,不知二审判决所称的“其他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从何而来?如果是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二审开庭时为什么没有当庭出示并要求质证?

  错误三,讼争房屋是林娜芬名下的不动产,法院要当作林赐男陈春英夫妇的财产去执行,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人是林赐男陈春英,而不是让林娜芬举证证明购买人不是林赐男陈春英。

  七、二审程序违法。2019年1月28日开庭时,刘明杰作为被上诉人没有到庭,也没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笔录确认刘明杰缺席审判,且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没有向林娜芬及两名二审律师林宝成、陈连生出示刘明杰的书面答辩。但判决书声称“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这是彻底的谎言,刘明杰在二审如有答辩和举证,只能是二审合议庭和刘明杰之间的私下交易,完全非法!

  综上所述,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查封林娜芬的合法房产在前,林娜芬被迫提起案外人异议诉讼在后,原审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极大损害了林娜芬的合法权益。

  近日,林娜芬又向媒体反映,2019年9月18日,她用邮政快递向安溪法院执行法官李培忠寄第二份《执行异议申请书》,2019年9月19日,李培忠收到该申请书后第二天,就把她的房子以每平方6400元的价格在阿里平台拍卖,林娜芬的母亲陈春英称,在9月份,在同一栋楼的楼上,有人卖了2套房产,成交价均在10000元以上,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偏差?法官有没有存在猫腻?欢迎广大网友加以评论!

  目前,林娜芬已经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地址:http://www.bjtlhy.com.cn/xinwen/7649.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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