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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记者了解到,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流动性新规第28条至第37条针对货币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对所管理的货币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并针对持有集中度较高的货币基金实施投资资产、期限、组合管理等方面的调整要求:

  一是当货币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二是当货币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三是货币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四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按照流动性新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存量货币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也就是2018年4月1日前调整存量货币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部分。

  • 作者:佚名
  • 编辑: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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