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
农办经【2021】16号
2019年以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空壳社”专项清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涉嫌以农民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的“空壳社”进行清理整顿,明确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导向,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成果,更好激发农民合作社活力,提升规范发展水平,现就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
(一)加强前期辅导。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时的前期辅导,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有效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管理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二)健全内部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引导成员使用货币出资或用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实有成员进行登记备案,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推进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将建立部省间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向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后申请移出名录。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的农民合作社,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社务信息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建立健全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一)积极推动应用简易注销登记。对具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农民合作社,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及时退出市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集中办理,提高注销登记效率。
(二)推广简化一般注销程序。对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组通知和公告程序,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和减少纠纷。
(三)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规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
三、建立健全提升发展的指导服务机制
(一)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能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给予指导服务。
(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各地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制度建设、市场拓展、质量认证、财务会计、交流培训等辅导服务。
(三)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农民合作社政策法规、合作理念、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等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视频授课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带头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办社兴社的能力水平。
(四)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申请涉农资金补助或投资支持项目的甄别,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认真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农村工作,结合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利用好农村广播、墙报宣传栏、农村图书馆等一线阵地,抓住农贸集市、文艺演出等时机,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平台作用,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农民合作社及广大农民群众自觉防范、主动拒绝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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