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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3亿元矿区 现以“白菜价”9.56万元中标巨额资产流失引质疑

  近日,山东省莱阳市白藤口矿区的一场拍卖引发山东及北京的各媒体的关注。知情者在提供给多家媒体的书面证据中显示:该矿区首次拍卖以4158.56万元中标后莫名流标,而短短三个月后的第二次拍卖,竟以9.56万元的超低价成交,前后差价悬殊,被质疑存在人为操纵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首次拍卖:高价中标后蹊跷流标

  2024年12月23日,莱阳市白藤口膨润土矿区公开拍卖,经过激烈竞标,最终,莱阳其林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林矿业”)以4158.56万元中标。但蹊跷的是,该公司随后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拍卖废标,该公司被列为失信企业。对此,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应称,废标符合程序规定。

  二次拍卖:天价土地赔偿费“吓退”竞争者

  2025年3月,白藤口矿区重新进行二次拍卖。然而,就在报名截止前,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突然出示一份告知书,要求竞标者必须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使用权人其林矿业一次性支付1.6936亿元的土地使用赔偿费。(这份巨额的土地补偿款给个人公司,而不是给政府)

  公开资料显示,白藤口矿区总储量260万吨,按市场价每吨85元计算,总价值约2.3亿元。然而,仅土地使用费一项就高达1.6936亿元,远超合理范围,被质疑到底是拍卖矿区还是拍卖荒山?更令人费解的是,其林矿业此前仅以每年38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地块200余亩土地,13年总承包费不足500万元,却在此次拍卖中要求竞标者支付1.6936亿元的高额赔偿。

  拍卖结果:仅一家企业参与,9.56万元“白菜价”成交

  由于高额赔偿费及苛刻的付款期限,最终仅一家企业莱阳市昶生矿业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并以9.56万元的超低价中标。而该矿区的市场估值超过2亿元,与第一次拍卖时4158.56万元的竞拍价相比,前后两次拍卖价格相差400多倍,引发公众强烈质疑。

  背后疑云:关联企业“左手倒右手”?

  调查发现,其林矿业在首次拍卖中标后因拒不付款被列为失信企业不久,却在二次拍卖前的2025年1月1日与柏林庄镇政府成功签订了1.6936亿元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而最终中标的莱阳市昶生矿业有限公司是否与其林矿业存在关联,目前尚不明确。但据悉已有同时参与竞标的企业提出质疑,称其林矿业与莱阳市昶生矿业有限公司幕后实为同一控制人,涉嫌与相关部门串通一气,“左手倒右手”,以白菜价贱卖贱买国有资产,要求相关部门彻查。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向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柏林庄街道办事处询问“中标企业是否已支付1.6936亿元赔偿费”时,相关负责人的回应均含糊不清,仅表示“不清楚”。然而,在竞拍前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曾明文规定,竞拍公司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一次性缴纳1.6936亿元给土地使用权人,否则就视为废标。如今相关领导却支吾其词,不能给出明确回答,愈发给本次拍卖增添了“黑幕”疑云。

  专家观点:涉嫌违规操作,呼吁相关部门彻查

  对于该事件,有知名法律专家指出,此次拍卖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关部门涉嫌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者,同时或存在串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白藤口矿区拍卖过程中,相关部门在报名截止前突然设置高达1.6936亿元的土地使用赔偿费作为竞拍条件,并要求竞标者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可能构成人为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其他竞标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其林矿业与中标的莱阳市昶生矿业有限公司幕后若实为同一控制人,则可能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二是相关部门涉嫌低价转让国有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低价转让矿产资源。”在白藤口矿区拍卖过程中,相关部门以9.56万元低价拍卖价值2亿元的矿区,涉嫌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白藤口矿区拍卖过程中,相关部门始终未提及矿区的评估程序,且转让条件显失公平。

  三是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倒卖。”其林矿业将土地承包权以畸高价格(1.6936亿元)转让给竞标者,可能涉及非法牟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合理。”在白藤口矿区拍卖过程中,土地转让赔偿费与原始承包费(500万元)差异巨大,缺乏合理依据。

  四是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在白藤口矿区拍卖过程中,若存在人为操纵,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和串通投标罪。

  另外,专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公开。”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如赔偿费缴纳情况)的模糊回应,可能违反信息公开要求。

  目前,社会舆论强烈呼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查明本次拍卖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并依法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事件后续进展如何,媒体将持续关注。

  来源链接: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10CYrGVu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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