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借款已归还,农民包工头却被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刘虎
身陷囹圄四年后,因贪污罪被判无期的农民李瑞峰终见些许曙光。
时任国企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地建公司”)项目经理的李瑞峰,2020年10月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其后被控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国有财产,并骗取地建公司旗下子公司巨额股权。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内蒙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24年10月29日,包头市中级法院第三次重审开庭,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推翻了此前公诉方的控罪证据。
包头市检察院。刘虎 摄
01
“包工头”涉贪污案重审:控方新证据有利于被告人
“包工头”李瑞峰没想到,自己举债盘活的“烂摊子”地产项目,可能会让他坐一辈子牢。
李瑞峰被控贪污背后,牵扯其从地建公司承包的海南“碧海蒙苑”小区开发项目。名义上,“碧海蒙苑”小区是地建公司为响应上级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称“地矿局”)的经营战略,南下开创的地产项目——其一期项目已销售的500多套房产,绝大多数业主是内蒙地矿系统员工。实际上,地建公司曾与李瑞峰等三人协议约定,由后者承包项目开发。
李瑞峰法庭上称,他是挂靠地建公司的承包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而“碧海蒙苑”项目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源于其与其他两个人的自有资金,属于私营企业,与地建公司之间则属于借贷关系。
案发前,生于1969年的李瑞峰是地建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实际是挂靠在后者名下的承包人,俗称“包工头”。彼时,李瑞峰利用地建公司资质在外承揽工程,也承建地建公司分包的工程,并依行业惯例向后者支付一定管理费。
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李瑞峰被内蒙包头九原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因涉嫌贪污罪遭到刑事追诉。
海南“碧海蒙苑”房地产项目。刘虎 摄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瑞峰利用经营管理地建公司海南项目和恩利公司(注:“碧海蒙苑”项目开发商)的职务便利,以虚构工程款等名义,侵吞国有财产2614万元;利用经营管理蒙融公司(注:蒙融公司于2012年收购恩利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夸大蒙融公司经营风险等手段,骗取蒙融公司评估价值为9475.7688万元的股权。
对于民事平等主体间的交易行为被评价为刑事犯罪,李瑞峰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高级法院随后以“一审法院采纳了部分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自2023年9月22日重审立案以来,先后历经两次补充证据,四次延期审理。2024年10月29日,李瑞峰案重一审在包头中院第三次开庭。
此次开庭,公诉机关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即地建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出具的《补充说明》。该证据显示,李瑞峰已偿还地建公司的20%蒙融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笔者发现,这与前一次开庭检方补充移送的证据自相矛盾。2024年3月27日,重一审第二次开庭,控方举示了地建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上述1000万的款项尚未归还于地建公司。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中,李瑞峰获得地建公司20%的蒙融公司股权未支付相应对价,属无偿受让,因此造成国有财产损失。而被告人被指“未支付相应对价”的主要依据正是地建公司2023年12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李瑞峰家属透露,重一审第二次开庭后,地建公司一高层曾明确表示,庭前他们曾联系监察机关相关领导,试图撤回称“1000万未归还”的《情况说明》,却未果。
最新一次开庭前,李瑞峰家属多次前往包头市相关检察及监察机关,希望办案人员调取新证据,查清真相;9月26日,李瑞峰家属再次赶至包头市检察院询问调证情况。该案检察官在电话中向其表示,“反复调查核实(新证据)正是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正是为了不冤枉好人。”
李瑞峰家人在包头市九原区监察委外。受访者提供
历时七个月,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终被当庭举示。
李瑞峰辩护人称,地建公司出具前一份《情况说明》时,公诉机关理应及时审查,该案存在大量证据可予以反驳,“但是公诉方并没有认真核实,从而导致本案第二次开庭沿着错误的方向进行。”
02
违规审计报告惹争议:辩方申请专家出庭遭拒
知情者告诉笔者,在各方压力下,包头市九原区监委终于将上述无罪证据移交检方,并正式提交法庭,但此次审判中的《审计报告》仍存在严重问题。
此次开庭,辩方特向法庭申请专家出庭,对案涉专项审计报告发表专业意见,却遭合议庭拒绝。
据参与庭审人士回忆,对于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审计人员出庭,审判长表示“合议庭认为没有必要,不同意出庭”。辩护人询问理由,审判长仅回应称:“庭后答复”。
相关审计报告是该案关键控罪证据。据辩护律师介绍,内蒙古顺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出具了6份专项审计报告,其中2份审计报告直接关系到案件量刑数额。“2023年,包头中院以这6份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之一,判处被告人李瑞峰无期徒刑。”
辩方此前多次对案涉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称其存在大量形式及内容错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仅以‘内顺信专审字[2021]第017’号审计报告为例,其最大的错误为减少成本,虚增利润,最终导致结论失实。”
此次庭前,被告人亲属及辩护人委托了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授王玉涛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本案专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王玉涛出具了书面论证意见,指出“内顺信专审字[2021]第017”号审计报告存在的诸多问题,称该报告并不符合审计报告的规范。
王玉涛直言,该审计报告既不像常规审计报告,也不像净资产审计报告,“更像是财务报告,或者换句话说,更像是帮被审计单位理了一下账,出具了一份流水账报告。”此外,王玉涛表示,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资格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这存在明显违规。”
对于案涉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一方曾向内蒙古财政厅举报,并于2024年9月收到《受理告知书》。内蒙古财政厅同时答复称,顺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执业质量问题,“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顺信所不仅对本案出具了错误百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其自身本就存在执业质量问题。辩护人合理怀疑,顺信所根本没有能力出具合法、真实、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即本案的专项审计报告。”
辩护律师称,本案为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案件,专项审计报告又是核心证据之一,“公诉方、监察委理应委托更加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鉴定意见。本案理应摒弃现有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重新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次庭审控方举示的无罪新证据即地建公司2024年8月7日《补充说明》,或是在控方的要求下,顺信会计师事务所于9月24日出具《补充说明》,称李瑞峰转入资金1593万余元,“以及从财务角度抵顶债务不影响股权变动、不影响股权价值变动。”
对此,辩方不予以认可。辩护律师称,顺信所该份《补充说明》并非法定证据种类,其结论亦与在案证据矛盾。辩护律师还反驳称,顺信所《补充说明》认为存入款项时,款项事由就要写投资款、并进行工商变更,这与本案另一事实恰恰矛盾——“本案中,地建公司转入1.3亿元时账务注明为往来款,且没有变更工商登记,恰好证明地建公司的1.3亿元不是投资,而是借款。”
03
国企被骗疑云:“明股实债”背后的借贷关系
如同原审,此次重审亦围绕地建公司接受碧海蒙苑项目“明股实债”方案,是否属于被李瑞峰“诱骗”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控辩交锋。
据悉,“碧海蒙苑”项目是李瑞峰、刘志成、李建平三人从地建公司承包而来。2013年2月27日,地建公司与前述三人签订《海南项目承包协议》,约定采取地建公司领导下的刘志成等个人集体承包责任制实施“碧海蒙苑”开发,承包集体需缴纳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700万元的管理费。
碧海蒙苑售楼处沙盘。刘虎 摄
李瑞峰被指控非法侵占蒙融公司股权的行为,是自地建公司实行“明股实债”方案开始,并以此认定李瑞峰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李瑞峰犯罪的核心事实是:地建公司原总经理黄敬退休后,2017年7月,李瑞峰向新任总经理郝建军隐瞒“蒙融公司、恩利公司、碧海蒙苑项目实际经营情况”,以地建公司未出资至4000万元已违约为由,诱骗地建公司将蒙融公司股权按照“明股实债”进行处理。
所谓“明股实债”,即指地建公司名义投入蒙融公司1000万元出资系对蒙融公司的债权。各方同意由李瑞峰担任蒙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标公司偿还完地建公司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地建公司即撤回其在蒙融公司中1000万的“明股实债”的投资。
那么,“明股实债”方案是来自承包人的“诱骗”,还是国企领导层集体作出的商业决策呢?
原一审判决称,2015年12月,内蒙古地矿局审计组对地建公司原总经理黄敬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对碧海蒙苑项目进行延伸审计,认定项目存在“经营运作规范性差”等问题。2016年,黄敬面临退休,希望解决国企借钱给民企的潜在风险。在其推动下,3月31日蒙融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地建公司对蒙融公司“增资扩股”,约定出资3000万元,占75%股份,李瑞峰、刘志成、李建平以所谓“代持股”占25%,意即3人持有的蒙融公司股份系地建公司所有。
但相关“代持股”事项签订的协议从黄敬家中搜出后,地建公司班子成员大多并不知情。事后,地建公司不愿承担项目风险,讨论决定“代持股”的结果为增加100万元固定资质费;地建公司并未支付股权对价款,也没有解除李瑞峰三人的承包格局。
相关文件显示,2017年7月13日、19日,地建公司两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专题研究碧海蒙苑下一步经营方式,在保证借款按期还回的前提下,计划投资没有按期完成,为减少各种风险,公司同意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减少在蒙融公司的占股,同时投入的1000万元由恩利公司其他股东支付利息;在地建公司2020年的一份《会议纪要》中,地建公司党委书记要锡明在碧海蒙苑项目股份撤回事宜中的发言说,“当初我们只是对一期团购房进行借款,不是对恩利公司进行投资的,他们开发整体项目与我们是没有关系的,之前没有说明白,或形成文字。”
通过多次庭审,真相已愈发明晰。地建公司对蒙融公司的相关会议细节证明,该案并不存在被诱骗的基础。辩方称,“明股实债”不是非法方案,而是还原地建公司与蒙融公司的真实关系,纠正了原来地建公司“股不股、债不债”的错误。
“地建公司并不是想对海南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只是想让投入的资金‘旱涝保收’,其本质上还是借贷关系。”辩护人分析称,李瑞峰提出的“明股实债”方案正是契合了地建公司的利益诉求,“将地建公司与蒙融公司的关系还原到本质上的借贷关系上,并不是所谓的非法占有蒙融公司。”
实际上,地建公司从2017年作出决策到被监委约谈前,其管理层一直认可所谓1000万投资为“明股实债”。
相关《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1月9日,地建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时任总经理郝建军说:“现在看(碧海蒙苑)这个项目实际上风险特别大,他的资金压力特别大还有几个法律官司没处理完,房子也压着售不出去,回头看当时制定的‘明股实债’的做法还是对的,我建议是先把利息清理完,商业楼尽快处理完,让律师把关把股撤了,以前的遗留问题处理干净。”
李瑞峰家属据此推测,所谓李瑞峰“诱骗”地建公司总经理郝建军的指控,不能排除是监委胁迫而来。“如果他们不立即改变观点,那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甚至是‘渎职罪’被起诉的前景是一目了然的——同案中,根据地建公司同意并盖章的方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刘志成、李建平就被以渎职罪起诉并一审被判刑。”
04
罪与非罪:涉案公司姓“公”姓“私”?
案涉资金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背后牵扯案涉公司姓“公”姓“私”的问题,亦成庭审争议焦点。
依照原一审判决的说法,购买恩利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均来源于地建公司向地矿局的借款及以地建公司名义收取的购房款,“恩利公司100%的股权当属地建公司投资形成的国有财产。”
李瑞峰被抓四年,该项目错过了最好销售时机,剩下的地块也已停工。刘虎摄
此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亦延续该说法。控方当庭表示,地建公司以来自地矿局的借款及购房款购得恩利公司100%的股权,“所以蒙融公司、恩利公司一开始就是国有财产。”
对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称,案涉地建公司1.3亿元资金的性质为“借款”而非投资款,地建公司的增资扩股实际上是“明股实债”,地建公司对蒙融公司只拥有债权,不享有产权,蒙融公司、恩利公司并非国有资产。
辩方通过诸多证据揭示,蒙融公司系刘志成、李建平和李瑞峰出资设立,蒙融公司向地建公司借款支付股权转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辩护律师举例称,在2018年12月3日《地矿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议记录》以及地矿集团会议纪要(集团纪要[2018]13号)两份证据中,提及“恩利公司的还款方式没有可操作性,郝总继续由你们地建公司负责和恩利公司对接,要求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地建公司负责欠款清缴和相关工作。”
辩护律师称,相关会议记录表明,地建公司、恩利公司之间的款项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款,“然而,(原)一审法官人为截取‘增资扩股’内容,故意遗漏班子的决议。”
在地建公司眼中,碧海蒙苑项目一度也是个“尾大不掉”的烂摊子。地建公司总经理郝建军2020年接受监委调查人员询问,为何把项目的股权都转让给李瑞峰?郝建军彼时的回答是:“因为海南项目存在很多风险,官司风险、税务风险、市场风险、规划风险、资金风险。”
据了解,地建公司的相关决定,是在已经收回1.3亿元全部出借款、3000多万利息、800万管理费固定收益,以及内蒙地矿系统几百名员工以较低折扣价购得房产,而李瑞峰的蒙融公司却面临诉讼和烂尾风险情况下作出的。
由于市场形势不好,承包人刘志成、李建平欲退出项目,但李瑞峰坚持继续承包。李瑞峰于2016年6月1日个人追加投资1000万元,并于2017年7月想方设法销售房屋回笼资金,随后优先偿还地建公司的出借款约8000万元,同时加快开展二期施工,“让项目继续滚动,才避免了烂尾的风险。”
在“碧海蒙苑”项目经营过程中,地建公司并未委派任何人去经营管理,恩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均是李瑞峰、刘志成等人的亲属,且未经地建公司的任命或招聘。2013年以后,该项目无论盈利、亏损,抑或在充满管理风险、税务风险、人员风险、诉讼风险的情况下,恩利公司均定期向地建公司支付利息。
辩方认为,从李瑞峰向地建公司提出“明股实债”方案,到地建公司开会讨论,完全是地建公司班子成员基于市场判断和自身状况做出的独立判断。地建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投资“碧海蒙苑”项目,其只是出借1.3亿元资金,最终该出借款是由李瑞峰个人清偿的,而公诉方的“蒙融公司、恩利公司一开始就是国有财产”的说法是错误的,“地建公司只要收回借款和利息,与股权完全没有关系。李瑞峰向地建公司全额归还了1.3亿元借款及三千余万元利息。”
包头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通过错误认定出借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财产,进而认定“明股实债”的合规方案系“诱骗”而来,却不能解释为何郝建军为首的地建公司领导层对这套方案并无异议,他们也未因该决策受到“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玩忽职守”的处分甚至是刑事追诉。
李瑞峰辩护人表示,“李瑞峰被控贪污罪一案,三次开庭均暴露出了大量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公诉方仍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李瑞峰却被无端羁押四年之久。此案唯有依法宣告李瑞峰无罪,没有其它任何选择。”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V4L5LA05560IY4.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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