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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始于权利,利益滋生腐败

  我们实名举报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廷俊(2011年至2021年任陇南市康县县委书记),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与不法商人阙文彬勾结,指使康县公安局局长杨成龙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造成冤假错案,涉嫌严重违法违记以及职务犯罪问题。

  一、背景情况介绍

  1.王辉,男,1957年出生,陕西宝鸡人,私营企业主,宝鸡八钢(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八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施云昆,男,1974年出生,云南昆明人,私营企业主,是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公司等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

  3.施楚明,男,1977年出生,云南昆明人,施云昆之胞弟,私营企业在,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华科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4.廉弘,私营企业主,深圳福开莱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民事案件调解及判决情况

  施云昆、施楚明、廉弘及其控制的企业,多次向王辉及其控制的企业借款,但未能偿还。2015年至2018年,王辉及其控制的企业4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施云昆、施楚明、廉弘及其控制的企业向王辉及其控制的企业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施云昆、施楚明、廉弘及其控制的企业始终未归还,未能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

  1.施云昆及其控制的企业借款未还。2014年12月3日,施云昆及其控制的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公司、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公司以向湖北武昌鱼股份公司配股融资项目为名,从宝鸡八钢借款1000万,并收取宝鸡八钢保证金200万。此后施云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能偿还借款,宝鸡八钢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该案调解结案,施云昆及其控制的企业向宝鸡八钢偿还本金及利息2300万元(【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但施云昆及其控制的企业未偿还。

  2.廉弘及其控制的企业借款未还。2014年,廉弘及其控制的深圳福开莱投资管理公司向王辉借款2600万,未能偿还。2016年7月,王辉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廉弘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26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调解结案,廉弘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王辉本息3731万元,2016年7月20日前先行偿还1000万元(【2016】陕03初48号民事调解书),但廉弘及其控制企业未偿还。

  3.2017年4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施云昆向王辉偿还借款,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华科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施楚明以及任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陕03初28号民事调解书)。

  4.2018年2月,王辉与施楚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辉将持有的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公司25%股权折价1000万转让给施楚明,同年3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施楚明未按约定支付给王辉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5.2018年9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施楚明向王辉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但施楚明未偿还。 (【2018】陕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案件执行情况

  鉴于施云昆、施楚明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王辉及其控制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7年10月9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辉提出的追加申请,裁定冻结施楚明持有甘肃阳坝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坝铜业,位于陇南市康县阳坝镇境内)100%股权,期限为3年,追加阳坝铜业为本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因施楚明及阳坝铜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9月30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第一次公开拍卖阳坝铜业1005股权,但流拍。2018年11月19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坝铜业进行第二次拍卖,王辉参加竞拍,2018年11月25日,王辉最终用5057万获得该矿100%股权,并以债权抵顶拍卖款。2019年1月8日,阳坝铜业100%股权变更为王辉持有58%、宝鸡八钢持有42%。

  (三)王辉因此惹上刑事案件,被判有期徒刑14年

  2019年9月22日,施楚明涉嫌诈骗罪被陇南市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施云昆涉嫌诈骗罪被陇南市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8日,王辉涉嫌诈骗罪(施云昆同案犯)被陇南市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6日,陇南市康县人民法院认定:王辉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明知施楚明持有的阳坝铜业股权是替他人代持,视施楚明代持的股权为猎物,以施云昆曾实施的违法行为要挟施云昆,在施云昆的配合,施楚明的被动参与下,在执行中隐瞒阳坝铜业是施楚明替他人代持的真相,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取得阳坝铜业,判处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20】甘12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

  (四)阳坝铜业的股权代持问题

  阳坝铜业原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年12月29日,在私营企业主阙文彬和施云昆的秘密操纵下,通过中间人邢映红和阙文彬实际控制的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将阳坝铜业100%股权变更为施楚明持有100%股权,并明确施楚明只是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100%股权。

  2016年,西部矿业如何将阳坝铜业100%股权0对价转给施楚明、施楚明为何代阙文彬持有100%股权,期间是否有重大利益输送问题待查。

  王辉不认识阙文彬,施云昆、施楚明等人未告知施楚明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股权信息,对上述股权变更毫不知情。

  二、王辉对施楚明未他人持有阳坝铜业100%股权不知情,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造成重大冤假错案

  1.在王辉及其控制企业申请执行阳坝铜业股权以及人民法院拍卖阳坝铜业股权期间,施云昆、施楚明兄弟二人未提出异议,阙文彬、西部矿业等未提出异议。2019年1月8日,王辉及宝鸡八钢持有阳坝100%股权后,王辉将阳坝铜业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亿元。

  2.王辉及其控制企业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取得阳坝铜业股权后,阙文彬突然安排其控制的四川恒康向陇南市康县公安局报案,指控王辉在明知施楚明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100%股权的情况下,与施云昆、施楚明相互勾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非法诈骗了阙文彬阳坝铜业100%股权。

  在时任康县县委书记李廷俊的授意和直接安排下,康县公安局以王辉、施云昆、施楚明3人涉嫌诈骗阙文彬持有100%阳坝铜业股权的名义,对他们立案侦查,康县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判处上述3人犯诈骗罪成立。

  三、重要疑点问题

  1.在侦查、起诉、审批环节,王辉所有的供述和辩解,均不承认施楚明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100%股权问题。

  2.施云昆、施楚明证言不稳定,供述王辉对施楚明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股权问题件不知情的次数远远大于知情的次数,且前后供述矛盾,并有明确否认王辉知情的供述。

  3.阙文彬与王辉不认识,无王辉是否知情的供述。

  4.施云昆的利害关系人任伟对王辉是否明知施楚明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股权问题的供述不稳定,且前后矛盾。

  5.在仅有施楚明、施云昆前后矛盾供述的情况下,康县人民法院就以王辉明知施楚明代阙文彬持有阳坝铜业100%股权,作为王辉与施云昆、施楚明兄弟二人实施共同诈骗犯罪的唯一证据,判处王辉犯诈骗罪,该案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明显有人干预司法。

  6.阙文彬及其利益团伙获取非法巨额利益。阳坝铜业主要经营铜矿石开采和冶炼,2019年3月,康县公安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阳坝铜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1亿元。

  四、请求事项

  据了解,私营企业主阙文彬曾为甘肃省首富,查询互联网发现阙文彬连续9年蝉联甘肃省首富,被称为“西部最神秘的富豪”,与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廷俊(2011年至2021年任陇南市康县县委书记)关系密切,有举报反映他们存在巨额利益输送关系。施云昆专门写出控告阙文彬与公职人员相互勾结,组成利益团体、并输送巨额非法利益的举报信。

  1.请求查处李廷俊以及康县公安局长杨成龙滥用职权,造成冤假错案问题。

  2.请求查处阙文彬非法0对价获得阳坝铜业股权并安排所谓施楚明代持,向李廷俊以及杨成龙等司法人员输送巨额利益问题。

  尊敬的领导,以上观点仅为王辉出事之后近两年间的耳濡目染以及咨询律师之后的浅薄认识,言多之处领导请见谅,还请领导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如能真相大白,洗脱王辉的冤情,是对我们一家人最大的慰籍,万分感谢!

  附件1:【2020】甘12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

  附件2:【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

  附件3:【2016】陕03初48号民事调解书

  附件4:【2017】陕03初28号民事调解书

  附件5:【2018】陕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6:《控告举报材料》(施云昆本人亲笔书写)

  举报人:

  王勋,王辉之弟,陕西秦凤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杨家沟村

  俱新亮,王辉侄子,宝鸡市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冯家咀村

  来源链接:https://www.sohu.com/a/562929547_121275533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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