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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城市居民状告乡村农妇索要农村房产胜诉,公理何在?

  壬寅端午节前夕,网上突传湖北武汉一农妇举报汉阳区五里墩街道欺凌寡母,并出具虚假证明乱作为的视频。

  

  真相到底如何?

  近日,记者一行就此进行了详细调查。

  城里外甥布局几十年 图谋乡下舅妈的房产

  举报人王幼青,1972年4月出生,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徐家大湾95号。

  2002年,王幼青与原永丰乡汉桥村村民陈涛结婚。婚房是1995年7月,汉桥村村委会批准给其婆婆尹运荣宅基地的徐家大湾91号鱼塘,该房于1997年建成,共5层。2005年,其婆婆又在院内加建了一套平房。

  王幼青告诉记者,因公公过世早,家庭生活全靠婆婆一个人张罗。婆婆不识字,身处农村,挣钱门道少,就经常找住在武汉市区的陈涛姑妈取经。姑妈的儿子刘华在武汉市冷冻机厂上班,但很少与他们来往。听婆婆说,1994年武汉市冷冻机厂改制,刘华下岗后去新加坡呆了几年。但王幼青直到2004年,刘华老婆租赁汉桥村“双登双录”办公室主任徐绍明的铺面开美发店时,才认识刘华此人。

  汉桥村是“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是常态。曾有知情人士劝王幼青:防着点刘华,为霸占你们的房产,他早就布局了。可王幼青一笑了之,心想:宅基地在婆婆名下,建房时刘华远在新加坡,该缴的费用都是婆婆交的,跟刘华没点关系;况且刘华是武汉市民,不是汉桥村集体组织成员,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他凭什么?且刘华又是陈涛的血亲老表,应该还有点良心。

  2005年7月,汉桥村进行“双登双录”。刘华勾结徐绍明,在婆婆尹运荣、丈夫陈涛和王幼青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应登记在婆婆尹运荣名下的房屋,测绘图上改为陈涛、刘华所有(婆婆知晓后,曾三次向村里反映房屋双登信息错误,村里也三次将刘华名字去掉)。

  2005年10月的一天,陈涛姑妈闯进家中,与婆婆大吵大闹。逼婆婆要么拿10万块钱,要么给一层楼。家里的租户们都惊呆了,纷纷好言劝阻。王幼青问丈夫怎么回事?陈涛说,姑妈以为我们的房子征收有巨额补偿,变相敲诈。

  2006年春,刘华哄骗婆婆尹运荣,以租房的名义长住三楼,一直到2017年4月。

  2010年,丈夫陈涛去世;2014年,婆婆尹运荣去世。2017年初,汉桥村也改制为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归五里墩街道管辖。2017年4月,中兴公司开始组织、动员王幼青家及周边的拆迁工作。2018年4月,房屋腾空。

  胜诉的背后耐人寻味

  2020年1月6日,王幼青与中兴公司签订了《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刘华见势不妙,便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幼青与第三人中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还建安置房建筑面积261.4平方米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刘华享有、承担;请求判令被告王幼青与第三人中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临时安置助费、搬迁助费、附属设施费、其他补偿以及搬迁奖金等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35,661元中的167,830.5元为原告刘华所有。

  为达到霸占王幼青房产的目的,刘华边诉讼,边串通信访。

  

  时值疫情,王幼青作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无怨无悔,冲在一线,把尚未成年的孩子扔在家中,天天工作12小时以上,没有休息一天。由于忙着工作,却疏忽了与刘华的官司。

  2020年10月14日,五里墩街道违反《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规则》“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没经调查,依然出具了“经调查,你(刘华)与陈涛(王幼青爱人)是表兄弟关系,于1998年共建房屋一栋,房屋坐落于徐家大湾91号……”的答复函。

  

  庭审时,第三人中兴公司(原汉桥村村委会)未应诉。

  刘华向法院提交了五里墩街道的信访答复函、中兴公司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关于刘华反映拆迁协议问题的情况说明》、1999年1月17号至1999年11月4号陈涛签名的收条、缴纳水电费的收据、与余红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称,1999年初,他与陈涛共同建成位于汉阳区永丰乡汉桥村徐家大湾91号的五层房屋,并口头约定房屋各有一半,之后一直按此约定实际居住、占有、使用各自所有的房屋;中兴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涉案房屋由刘华与陈涛及其家属各有一半的事实。

  

  王幼青认为刘华信口雌黄,告诉法官,涉案房屋是1997年建成,刘华2006年租住。向法庭呈上汉阳区房产局测绘中心的书面答复:“房屋平面图” 上面所载“产权人”系按甲方提供的信息记载,仅供甲方区分辨认,不代表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

  

  令人不解的是,刘华与余红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中载明刘华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新徐家大湾101号一楼东边房屋卖给余红喜,该房产与尹运荣的徐家大湾91号房屋并非同一套。双方于2010年6月12日签订的《收据》中又载明将徐家大湾91号一楼的房屋由刘华回购。两份协议指向房屋编号的前后矛盾,法院竟未深究。

  

  律师认为,本案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前提是合作建房,需要订立合同实现。刘华称与陈涛达成了“口头”合作建房协议,但刘华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涉案房屋是双方合作建房的意思表达。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量法院判例,刘华非本村村民,房随地走,地随人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自始至终仅尹运荣一人。

  “双登双录”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过程性行为,主要是为后续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情况,做好准备工作。该登记行为并不最终决定被征收人及有关权利人的补偿利益,对被征收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双登双录”信息中记载的有关产权人为刘华的文件,不能证明刘华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武汉市汉桥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载明仅本村村民享有“拆一还一”的政策。若刘华拥有涉案房屋一半的产权,《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不会只是王幼青,涉案房屋亦不会按照村民资格“拆一还一”。

  

  2021年1月18日,法院判决:刘华享有225平方米还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享有补偿费人民币167,830.5元。

  2021年3月,王幼青不得不辞掉心爱的工作,奔波在讨回公道的路上。她一边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一边向有关部门及媒体投诉自己的遭遇。

  2021年8月31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事如何发展?请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链接:http://www.lxqdcm.com/shehui/2022/0607/10642.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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