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关于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财金〔2022〕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糖业发展办公室,广西银保监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助力增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糖业风险抵抗能力,支持广西糖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食糖供应安全,现就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过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户种蔗收益,服务保障国家食糖供应安全。
(二)实施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三)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二、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糖料蔗,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地区为广西糖料蔗种植地块,保险保障对象为投保蔗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二)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糖料蔗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补贴比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对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有关规定。
三、保险方案
(一)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2年起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二)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糖料蔗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三)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四)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糖业发展办公室和蔗农代表以及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的意见。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蔗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广西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五)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蔗农合法权益。在蔗农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其他事项
(一)广西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报备,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并于6月30日前将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申请(含保费补贴情况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执行。
(二)广西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22年5月7日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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