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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被曝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当地尚无回应

  大庆市肇州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违规违法问题成了网络举报的热点,网易、新浪、腾讯等自媒体及网站都相继进行了曝光,问题直指招标单位的领导干部,影响恶劣,据了解举报人也向当地监管等相关部门提交了举报材料,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单位做出回应。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人为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人为黑龙江鼎鑫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招标代理人称有招标单位领导打招呼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主管局长面对质疑相互推诿、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没能做到主管部门应尽责任。(张某国局长与投标人通话说我不懂啥、一切责任再第三方,如此不负责任,有录音为证。)

  举报人也是投标人之一的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列举了五方面的问题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不核实事情情况,不负责任的根据第三方提供的网页内容否决第一中标人,且对第一中标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及认可,由此可见是明显的区别对待投标人,有违招投标法;面对第一中标人质疑废标通知时,招标人答复是不知情,是招标代理人的行为;招标代理人称如没有招标人同意,如果没有领导打电话,他们无权盖章发布废标通知;

  2、招标人面对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内容等书面质疑,不但不核实,甚至恶意扭曲事实,对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文件解释含糊不清,更是以什么也不懂、什么也不知道、刻意逃避第一中标人的质疑;

  3、对第一中标人提出参与投标单位社保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招标人称不懂社保,不知道社保包含什么内容,当第一中标人出示有关社保相关文件时,招标人又称招标文件没明确社保包含五险,如此答复,和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澄清内容相违背;

  4、曲解事实,拖延时间,在第一中标人申诉期间,恶意不接纳纸质质疑文件,公示期结束前10分钟公示中标结果,第一中标人无申诉时间;

  5、招标人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借口,遮掩自己的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只对标书内容评审,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社保缴纳情况是招标人在中标后核实,不存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说法。

  以上所列事实均有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7月11日招标人给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7月11日下午16:40分由招标代理人转发告知第一候选人,原因是第二候选人质疑第一候选人存在违法分包情况;7月12日上午8时第一中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申诉函并提供不存在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书面证据(复印件),招标人工作人员(杨志东)接收证明文件后,向招标代理人说明情况,并要求招标代理人给第一候选人3日时间准备证据原件,且3日内不得公示中标人;但2022年7月12日下午16:50网页突然公示第二候选人中标的公告,且于7月12日当日公示结束,按当地17:00点下班的惯例,公示时间仅仅10分钟。

  第一候选人在发现网页出现公示第二候选人(黑龙江省中凯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后,分别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咨询情况,结果相互推诿,互称不知情况,但网页公示有招标人公章,见下图:

  

  7月12日经查,公示中标单位(第二候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为本项目所有管理成员缴纳全部社保,第一候选人并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提供书面证据,结果招标人不予采纳,招标代理人不接收,并称已经过了质疑时效(注:7月12日公示仅仅10分钟)。

  在黑龙江省中凯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之后,7月14日招标人张局长接待第一候选人并承诺严查招标过程中如果黑龙江省中凯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也将取消中标资格。下图为关于社保的提问及回复:

  招标文件中关于社保的要求如下图: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颁布的澄清公告与黑龙江省中凯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配备的人员保险不符,该公司配备的项目经理生育险未在开标之前连续三个月缴纳,其他配备的人员均未有生育险。

  

  7月18日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采纳法律意见函,并出具了关于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取消中标第一候选人投诉的答复如图:

  

  关于“招投标单位提供的社保承诺,在招投标文件当中没有明确是参保几项保险,而且招投标委员会评委已经审议通过”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

  过程中只对标书内容评审,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社保缴纳情况是招标人在中标后核实,不存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说法。

  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避重就轻,脱离事实,是与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颁布的澄清公告完全不相符,是在袒护中标单位(黑龙江省中凯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7月17日向招标人递交法律意见函。

  2022年,贵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2022年工商小区、检察院小区合围区域老旧小区改造楼本体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腾跃公司)与其他二家公司参与招投标。2022年7月8日9时,经贵局开标,确定腾跃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次日开始公示。

  但2022年7月11日,贵局向腾跃公司发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内称:因其他投标人质疑,认定腾跃公司在以往承包工程时存在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取消腾跃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七)、(九)条。

  腾跃公司随即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和申诉,但至本函发出时为止,贵局仍未按中标结果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信用要求”:“企业状态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经营异常企业,招标人不接受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企业状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内最新公示信息为准”。经腾跃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或经营异常情况。

  贵局在《通知》中,认为原告违反了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七)条关于“本工程严禁挂靠施工”的规定,以及第(九)条“投标单位存在过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规定,并提供了腾跃公司在2019年、2020年、2021年的三次涉诉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原告在四川省、青海省的承包工程存在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但根据本律师查阅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8民终773号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申361号裁定书。该起诉讼系腾跃公司承包工程后,允许包文祥、马福祥挂靠腾跃公司进行施工,因包文祥、马福祥与实际施工人纠纷,导致腾跃公司涉诉。人民法院认定腾跃公司与包文祥、马福祥挂靠关系。本律师认为,腾跃公司在该次纠纷中,并非纠纷当事人,仅作为挂靠单位被列入被告。且贵局制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七)条,仅要求本工程不得挂靠施工,未要求投标人保证在其他工程中从未出现过挂靠行为。腾跃公司未违反该条规定。

  

  

  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陈勇在项目上从事管理工作,领取了工资;被告腾跃公司领取了总工程款1.5%的管理费”。虽然该案原告主张腾跃公司为违法分包,但未得人民法院认定。

  基于以上事实,腾跃公司公司在2019年、2020年、2021年的三次涉诉,为承包工程后进行的挂靠施工或合法劳务分包,只是因劳务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发生纠纷,才导致腾跃公司涉诉。本次肇州县工程招标文件仅禁止本工程的挂靠施工,并不禁止投标人之前存在的挂靠行为。腾跃公司也从未进行违法分包,不违反本次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故贵局取消腾跃公司的第一中标人资格的决定是错误的,腾跃公司应为本次招标的第一中标人,贵局应根据开标结果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腾跃公司要求招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根据开标结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撤回错误的《通知》,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利。

  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央规定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市场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机制建设,堵塞监管漏洞,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监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靠前监督、精准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加大对违规干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突出问题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持续形成强大震慑。希望当地相关部门及早介入,积极回应投标人及公众质疑!

  来源链接:https://www.xcfz.org.cn/cms/show-54854.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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