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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中院一纪检官员被指以妻子名义放贷500万,为索债将介绍人一公安局长也告上了法庭

    家住太原市的贾女士是吕梁市柳林县人,1999年开始,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便和吕梁老家柳林县庄上头镇山头村的张志平开始在一起生活,二人还育有一儿一女,2014年9月二人经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调解,二人解除了关系。

  贾女士独自带着两个孩子平静地生活了一年后,谁知突然被张志平的一笔500万元的借款给拖进了一个借贷官司里边。

  2015年10月10日,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的妻子李淑红将500万元的借贷纠纷起诉至柳林县人民法院,要求贾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该案历经了6年零7个月马拉松式的审理,吕梁中法院最终是还判贾女士承担其中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

  刘靖的妻子李淑红起诉要求和贾女士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有介绍人文水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白剑翀和张志平的二哥、柳林县公安局民爆大队队长张晋忠,以及在柳林县政法委任职的担保人张竞东。

  不过,最终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白剑翀和张晋忠具有担保责任关系,判决白剑翀和张晋忠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柳林县政法委任职的担保人张竞东也被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突然背负一笔巨额债务让贾女士气愤难平。贾女士称自己与张志平共同生活期间,自己从未参与张志平的这笔借款和还款过程,自己与这笔500万的借款毫无关系,法院判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方明就是放高利贷的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利用职权,硬给自己扣上的一笔孽债。

  纪检官员被指以妻子名义放500万高利贷

  将贾女士卷入偿还连带责任的《借款协议》签订于2011年7月18日。《借款协议》显示,出借人为李淑红,借款人为张志平,借款金额500万,利率为2.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为在柳林县政法委任职的张竞东。

  

借款协议

  贾女士称,《借款协议》上虽然显示的出借人是李淑红,但实际出借人应该是李淑红的丈夫、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因为《公务员法》明令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刘靖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在签订协议时才把出借人写成了自己妻子的名字。

  贾女士的说法在介绍人文水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白剑翀的委托代理人,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强秀玲律师的代理词中可以得到印证。

  白剑翀和张志平的二哥张晋忠是张志平与刘靖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介绍人,当时白剑翀与张晋忠同在柳林县公安局任职,白剑翀在中间给引荐了一下,签订协议时,白剑翀和张晋忠都到场见证了一下,所以,刘靖的妻子李淑红在起诉时,将白剑翀和张晋忠二人也被列为了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

  白剑翀的委托的代理人、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强秀玲律师坚持认为刘靖的妻子李淑红与张志平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真实的借贷关系是在张志平与刘靖之间发生的。

  强秀玲律师在代理词中写到,白剑翀与李淑红在借贷关系发生时素不相识。白剑翀是在2011年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在吕梁市公安局工作的刘靖,那个时候正是柳林县高利贷鼎盛时期,利息高达2-4分,在利益的驱动下,刘靖数次请求白剑翀帮忙介绍个借款人,想把手头巨额资金贷出去,收取高额利息。白剑翀迫于工作上的垂直领导关系,后介绍刘靖与张志平认识。刘靖为了回避自己在市公安局工作的公务员身份,借其妻子的名义与张志平签订借款协议。

  

介绍人白剑翀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词

  张志平的二哥、柳林县公安局民爆大队队长张晋忠和担保人柳林县政法委的张竞东在庭审时,也一再强调,担保人张竞东没有与刘靖的妻子李淑红签订《借款协议》,张竞东与李淑红也是素不相识。

  无辜背负巨额债务心有不服

  贾女士表示,张志平借这500万时她根本不知道,直到2014年李淑红的丈夫刘靖开始找张志平要钱,她才知道张志平还欠有刘靖的钱。

  2015年10月10日,刘靖的妻子李淑红将500万元的借贷纠纷起诉至柳林县人民法院后,柳林法院经过长达一年零七个月的审理后,于2017年5月15日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贾女士与张志平偿还李淑红本金355万元,并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张竞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决贾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张志平尚欠原告借款355万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放弃2016年12月22日之后利息系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借款发生时在张志平与贾女士同居期间,虽二人已解除同居关系,但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对张志平和贾女士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审判决后,贾女士和担保人张竞东均不服判决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他当事人均未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19年4月16日裁定发回柳林县法院重审。

  贾女士本以为自己上诉至吕梁中院后,吕梁中院会只审理自己和担保人张竞东到底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其他诉讼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谁知吕梁中院发回重审后,自己非但依然被判承担连带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责任,而且需要偿还的本息还越判越多了。

  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又重新作出判决,判令贾女士与张志平偿还李淑红借款本金400万元,并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2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张竞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次柳林法院认为贾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贾女士与张志平在共同生活期间,贾女士没有工作,生产、生活来源于张志平工作和做生意所得,贾女士为帮助张志平赚钱,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开户,帮助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还跟随张志平在澳门、香港等地高额消费,可见张志平所借款项是为了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贾女士对张志平所欠债务应属于二人共同债务。

  贾女士认为柳林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因为在张志平贷这500万之前就在山西大名鼎鼎的煤老板邢立斌的公司柳林县联盛公司上班,自己的生活来源、正常生活与这500万毫无关系,就是自己跟随张志平到澳门和香港旅游过一次,那也是在张志平贷这500万之前。

  同时,有证据证明,刘靖通过其妻子的账户把500万贷款转入张志平的账户后,张志平第三天就将这笔款转到了任某某的账户上,根据收款人任某某和张志平在法院的陈述,这笔款是用于高某在贵州投资煤矿,任某某也表示不认识贾女士。

  在张志平贷款500万之前,贾女士和张志平在太原买的一套房还是按揭贷款买的,贾女士和张志平通过太原市小店法院解除关系的时候,所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均已分割清楚,小店法院的调解书也明确载明“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贾女士不服柳林法院的判决,再次上诉至吕梁中院后,贾女士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吕梁中院的终审判决。吕梁中院的终审判决改判贾女士只承担其中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

  自己无辜背上了巨额债务,贾女士气愤难平。贾女士认为,从柳林法院到吕梁中院不公正的判决,都是因为受到了真正的出借人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的职权影响。

  期待通过举报讨回公道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年利息上限是不超过24%。

  而贾女士被卷入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为2.5分,相当于年利率就是30%。显然这个2.5分的利息不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贾女士哭诉称自己从未参与这500万的贷款,而且张志平的这500万的高利贷也是瞒着自己贷的,而且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张志平将这500万转给了任某某账户上用于高某等人在贵州投资煤矿,自己和张志平不管是按揭购房买车还是到澳门香港旅游,也都是发生在这500万借款之前,自己从来没有在这笔500万的贷款受益一分钱,法院怎么可以放着法律条款不去参考,非要枉法裁判,强拉硬拽地将这笔债务强加到自己头上?

  截止2012年4月18日,张志平先后已经还款165万元,而这165万元,其中有65万被法院认定为利息部分。贾女士质疑,2.5分利息明显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上限,法院缘何继续支持保护?

  贾女士在上诉期间,强烈要求吕梁中院公正判决自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表示自己准备向有关部门举报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高利放贷。

  而吕梁中院负责该案的法官李某峰为了阻拦贾女士举报,承诺会给贾女士一个她想要的判决结果。

  可惜,最终吕梁中院还是以贾女士与张志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在太原购置了房产和车辆,贾女士的银行卡还与案件所涉的任某某和张志平及亲属均有转账且数额巨大,解除同居关系后上述房产归贾女士等,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贾女士就案涉借款在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贾女士称,自己与张志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在太原购置了房产和车辆,都是按揭贷款买的,而且还款也是自己辛辛苦苦赚钱来还的按揭贷款,因为房款还不上,物业还发出法院的通知要求自己腾房,银行多次催款后,还将自己列为了失信人员。自己独自在太原苦心经营了个产后修复店,法院又冻结了自己银行的款项,又一次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而这个借贷纠纷案件,从2015年10月10日起诉,到2022年5月24日受到终审判决,却经历了长达6年零7个多月的马拉松式审判。贾女士认为自己第一次上诉后,吕梁中院只审理自己和担保人张竞东到底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后便可以结案,因为其他诉讼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吕梁中院发回重审,极有可能是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暗箱操作的结果。

  贾女士算了一笔账,终审判决虽然表面上减少了自己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这长达6年零7个多月的马拉松式审判,仅高额的利息就给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赚取了不菲的一笔收入。

  贾女士认为,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中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为了索债,真的是用尽心机,不择手段。

  贾女士表示,自己被卷进去的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该查清的一些问题,法院都疏于去查,法院本应该移交有关部门调查的问题,法院也视而不见,吕梁的法院,简直就成为了刘靖的私人法院

  比如,介绍人文水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的白剑翀和柳林县公安局民爆大队队长张晋忠,以及在柳林县政法委任职的担保人张竞东,这几个从事多年政法工作且位高权重之人,均可以证明刘靖才是真正的放贷人,刘靖为了收取高额利息、逃避追责才在《借款协议》中把出借人写成了妻子李淑红的名字。刘靖的放贷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务员法》,法院就应该将这条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可是不管是柳林法院,还是吕梁中院都没有履行自己的移交义务。而贾女士表示准备亲自举报时,吕梁中院的法官李某峰还拦着不让贾女士举报。

  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管是刘靖还是其妻子李淑红,显然都未取得放贷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其中第一项“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刘靖一次性贷出500万元巨款,其夫妻二人作为工作人员,收入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所以法院理应查清这500万元借贷的发生原因以及款项来源,是贪污受贿?还是非法集资?还是违法转贷?可是这些问题法院都没有去查。

  第七项“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不管是贾女士,还是介绍人和担保人,均对出借人到底是刘靖还是刘靖妻子李淑红提出过异议,要求驳回刘靖妻子李淑红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始终都不予理睬。

  贾女士表示,事已至此,自己也只能组织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并举报了,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靖应该不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该案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范畴,柳林法院和吕梁中院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贾女士期待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来源链接:https://new.qq.com/rain/a/20220526A09JCH00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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