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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中院的这一查封惹争议

  2022年3月15日,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院查封了杨雅林及其为股东的大连新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公司)的银行帐户,但直至目前杨却仍未接到该法院的查封《裁定书》。杨雅林激动地说:“法院查封我的银行帐户,应当立即告知我并依法向我送达查封《裁定书》,据此我可提出复议申请,但我至今没有收到查封《民事裁定书》,也就无法提出复议申请。这一违法查封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杨雅林激动地说,“最关键的是,我和大连公司均与本案毫无任何关系,不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为什么查封我和大连公司的银行帐户呢?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还是存在其它什么原因呢?”

  背景:两企业对簿公堂, 杨雅林和大连公司账户却被查封

  要理清相关情况,需从山西振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振钢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说起。

  据了解, 振钢公司在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该公司遂一纸诉状将澳大利亚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大连公司、杨雅林诉至忻州中院。几家被告随即就该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忻州中院经审理将此案的管辖权裁定为大连市中级法院管辖。嗣后,振钢公司提出了上诉。可是,还没等到管辖异议的案件上到山西省高院,忻州中院却突然将大连公司及杨雅林的银行账户查封冻结了。当杨雅林突然发现自己的个人银行帐户里的163.4万余元以及大连公司的112.1万余元被查封后,连忙向银行询问情况后得知是忻州中院查封了他们的银行账户,而且法院查封人员还告诉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查封人透露相关查封信息。

  对此,杨雅林有话要说:“事实上我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几年前我妻子曾经做过该公司的股东,但早在2019年8 月她即已退出该公司,从此与无任何法律关系。我可以用我妻子2017年2月3日的注册登记信息和2019年8月的离职登记信息证实我的上述说法。该证据足以证明我妻子在3年前就与澳大利亚某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了,我当然与该公司更无任何法律关系。至于我任职的大连公司则是在中国的工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单位,而不是澳大利亚某公司在华的分支机构。另外更重要的是,我和大连公司均从未与振钢公司有过任何经济和业务往来,更与本案毫无任何关系。因此,依法忻州中院不该查封我和大连公司的银行帐户!”

  

图说: 上图为2017 年 2 月3 日杨妻在澳大利亚公司的注册登记

  

图说:上图为2019 年8 月杨妻离职时的登记信息,自此,她不再是澳大利亚某公司股东

  “特别是,忻州中院于2022年3月15日就查封了我和大连公司的银行账户却至今没有依法告知我也未向我送达查封《裁定书》,这使我无法及时对查封提出异议。在3月25日,经多次联系忻州中院,他们才终于口头答复说会尽快发送《裁定书》给我们,但是嗣后忻州中院竟按原告提供的一个无效地址,将应发送给我的《裁定书》邮寄到了20多年前我即已经离开的地方,因而造成了无人接收而退件的后果。我只好再与办案人联系,不料她们竟称退件也视为接收 。她们的这种说法我无法接受:你们仅按照原告提供的、未经过我确认的地址邮寄造成退件怎能视为我接收了呢?这不荒唐吗?”杨雅林激动地说:“由于我至今未及时接收到查封裁定,只能任由查封的危害继续扩大:他们查封的大连公司账户内的112.1万余元存款是该公司生产经营所急需的资金,账户被查封后,不仅致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完全陷入瘫痪, 而且连公司员工的社保都无法缴纳; 另外,我的个人账户关联着我本人的大额保险,保险公司定期要从该帐户扣费,如果届时不能解封,保险公司扣不到费,保单会自动作废,我以前交纳的数百万元保费就会化为乌有,这将给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法律人士:程序违法, 应尽快解封,以避免更大损失

  就杨雅林及大连公司银行帐户被查封的情况,北京一法律工作者发表了自己的如下观点:

  杨雅林妻子离职时的登记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自她离职之日起即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了, 杨雅林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法律上就更没有任何关系;而大连公司作为一家在国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法律上更无任何关系,特别是杨雅林和大连公司均未与振钢公司有过任何经济和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原告不应连带起诉这些被告。杨雅林和大连公司在本案当中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查封杨雅林及大连公司银行账户实属不当。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据此规定,杨雅林以及大连公司收到查封裁定后也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尽快解除查封,避免更大损失,可忻州中院查封了杨雅林及大连公司银行账户后竟在十多天的时间里都没有依法通知杨雅林及大连公司查封的相关情况,也未依法送达查封《裁定书》,这就剥夺了法律赋予杨雅林和大连公司及时申请复议的权利。可见,忻州中院在查封过程中的确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在查封已经对大连公司和杨雅林产生了严重的损害。据杨雅林介绍,忻州中院的查封不仅致使大连公司的生产经营完全陷入瘫痪, 而且连公司员工的社保都无法缴纳;另外,杨雅林的个人账户关联着他个人的大额保险,保险公司定期要从被查封的卡里扣费。如果届时账户不能解冻,保单会自动作废,以前交纳的数百万元保费就会化为乌有,这将会给他造成重大损失。

  在国家大力进行司法整顿的当下,忻州中院是否应该尽快解除不当查封,以避免给当事人进一步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呢?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来源链接:http://zgcsxw.aisinofinance.com/shehui/content_212563.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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