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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被举报应诉不诉

  

  

  据王有仁实名举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某朝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时存在拖延办案的嫌疑及应诉不诉问题。

  王先生反映: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某朝在2014年5月22日,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套取贷款2200万元,贷款理由是购买汽车配件等。事实上,郑某朝并未采购任何汽车配件,而是当天就将上述贷款中的1500万元转借给了王先生的企业(如图),折合利息高达年利率75%,郑某朝涉嫌高利转贷罪。

  然而,经过检察机关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三次侦办,历时一年零四个月后最终被郾城区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诉”。

  采访中,郾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旭东告诉媒体,“存疑不诉”的主要原因是郑某朝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楚。

  另据了解,该案是郾城区检察院率先认为郑某朝构成了高利转贷罪,并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否意味着郾城区检察院前期已经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既然该院前期已经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院又是依据什么认为“存疑”呢?

  对于媒体的上述质疑,李旭东检察长没有做出正面回应,而是表示:“本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对律师开放,(王)有仁及律师可以随时给我们承办人联系,反映自己诉求。”

  

  

  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成义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高利转贷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构成高利转贷犯罪。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刑法225条定罪处罚;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按照刑法第175条处理,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据此,符合上述事实的,应当被检察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对上述反映和该案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

  来源链接:http://dnds.aisinofinance.com/new/2022/guonei_0321/4508.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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