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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浦城县江丰建材厂承包一案到底是谁违约了、谁违规了?

  • 来源:《都市瞭望杂志》   时间:2022-02-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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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庭)2022年1月4日,当浦城县江丰建材厂负责人吴某木收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时,简直是要气炸了!在一份投诉材料上陈述:2018年11月他将自己合法成立的建材厂发包给郑某国经营后,由于郑某国非法扩大用地规模,又在河道上制砂堆砂,导致被当地政府行政处罚,又被责令停业整顿。没想到郑某国反咬一口,一纸诉状提交到广丰区人民法院,诉称因江丰建材厂违法占地,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江丰建材厂赔偿损失886万元。案经近一年半的审理,吴某木说想不到一审法院竟判决赔偿违约损失1675多万元。该案中他本人向法院提供了十多份事实证据均未被采纳!到底是谁违约了、谁违规了?

  

  

  负责人吴某木一直认为发包建材厂没有问题,为此他向法庭提供许多事实依据。在一份控告书中看到江丰建材厂于2015年4月经福建省浦城县发改局立项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利用废弃物料生产建筑用砂的项目。征得浦城县盘亭乡东风村同意,建材厂租赁了界牌自然村一处为15亩的原废弃砂石料场作为生产场地。江丰建材厂相继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安监、环保等相关手续,于2016年初投入生产。2017年6月因浦江县对砂石行业开展全面整治,经过仔细丈量,该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江丰建材厂部分设备安装时占用农田0.0988公顷(折1.48亩),未利用地0.0375公顷(折0.56亩),于是处以罚金23510元,同时要求建材厂拆移设备至规定用地上。江丰建材厂接受了处罚。后经努力,江丰建材厂对全部用地已办好工业用地的相关手续。  

  

  2018年11月30日与郑某国签订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中写明用地面积15亩;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吴某木说,不曾想,郑某国在承包建材厂后,疯狂扩张用地面积,向原场地周边农户擅自大量租赁土地。2019年11月,经国土等部门来调查测量,由郑某国承包的江丰建材厂占地面积达30亩。因此,政府部门要求江丰建材厂停产整改,拆除安装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机械设备。

  

  

  

  在双方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为证明承包人违约吴某木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许多份相关资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20年3月10日对原告承包的江丰建材厂侵占河道违规的行政处罚人民币5万元;自然资源局文件两份,郑某木代理律师发出的工作函(2020年9月11日对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复函载明:经核查,浦江县江丰建材厂承包人郑某国在承包期间将租用当地村民的农田用于制砂堆砂,经测绘,占用水田1.404公顷;2020年月22日,向郑某国代理律师事务所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复函载明:浦江县江丰建材厂占地面积1.5387公顷,其中耕地0.8619公顷;水利局在2020年9月11日对福建华律师事务所的复函载明:经核查,郑某国在承包浦江县江丰建材厂期间占地面积2.0225公顷,其中,占用河流面积0.1064公顷。吴某木说,上述政府文件资料已经完全能够证明郑某国在承包江丰建材厂期间非法占用农田和占用河道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就是不予采信,反而偏偏采信郑某国聘用人员的证言。

  

  

  一审判决书采信得一份关键证据是徐某森的证人证言。在徐某森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一审法官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徐某森陈述他是案涉建材厂的股东之一,受吴金木及全体股东委托负责现场监督原告的承包经营行为。原告在建材厂原来占地范围内经营,在承包期间并未占用河道、非法开采、非法生产经营,而是吴某木经营期间存在侵占河道、侵占农田生产的情况。原告虽向当地村民租田,但仅用于临时堆料,并未在所租赁的田地上安装机械设备。

  

  徐某森的陈述与吴某木所言完全相反,两个人谁在说谎?2018年承包合同上载明承包用地是15亩,而在郑某国承包经营一年之后,国土等部门来调查测量的结果证实江丰建材厂占地面积达30亩,这又是怎么回事?

  一审判决难以接受的另一个事实,吴某木说是关于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损失总额问题。原告方在一审中提出了20多项损失,被告对每一项都指出了不事实、不合理的地方及理由。特别是针对原告提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赣1103民初4618号《民事调解书》来作为赔偿基础设施建设费等1403092.85元的依据,在一份材料中吴某木认定是一起虚假诉讼案,并当庭递交了控告书及证据,但法庭对这些质证意见根本不予理会。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费用损失519.92万元。

  一审判决中还有一个关键证据就是江西中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在一份材料中吴某木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第五条第2点的说明(2)和第三条第2点中明确指出:“经审核浦城县江丰建材厂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7日财务资料,存在大量使用白条、收据及无附件单据报帐、冲抵费用的行为,涉及金额6568049元,违背《会计法》中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的规定,鉴定中无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故本意见书中对该部分金额仅予以列示,不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特提请本意见书使用者注意。”鉴定报告中又指出:“对于2019年至2019年6月期间和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的收入扣减支出后的余额不等同于当期经营利润,因为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并登记入帐,借以计算确定该期的损益。”吴某木在一份材料中陈述,一审法院并没有理会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从而判出了高达877.99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而原告在起诉状中自己估计的损失也才只有160万元。

  

  

  该案吴某木已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本案中到底是谁违约、谁违规、谁说谎,大家拭目以待二审的结果。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相信法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来源链接:http://dslw.aisinofinance.com/news/2022/shehui_0228/1748.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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