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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坚持原则依法判案,湖北省市司法厅局两度抗法!

  来源:中国商报

  

2022年2月22日中国商报报道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和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偏不倚,用实际行动塑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光辉形象。湖北省司法厅和武汉市司法局作为司法部门,尤其应该带头执行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应该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部门的形象。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日,黄华文的儿子黄某源与其表弟李某坤、李某州于当日22时31分进入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海豹俱乐部108包厢消费喝酒。黄某源在饮用4杯啤酒后,口吐白沫死于包厢。

  2018年9月17日,受公安部门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死者黄某源血液进行部分检测,测出黄某源血液中含甲基苯丙胺(别名冰毒)和氯胺酮(麻醉剂)成分。9月21日,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死者黄某源血液中的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进行定量检测,得出甲基苯丙胺含量60.3ng/ml、氯胺酮含量4.2ng/ml的结果。

  2018年10月19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某源毛发检测,未测出含有毒品成分。这一检验结果说明死者黄某源生前没有吸过毒。死者父亲怀疑,儿子极有可能是对毒品过敏造成的死亡,毒品来源极有可能是酒店为了吸引顾客多消费而在啤酒里勾兑了毒品。

  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又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源体内是否含有毒品再次进行司法鉴定。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2019年1月作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病鉴字F-302号)》(以下简称F-302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死者黄某源“符合在携带SCN5A基因c.41717T>C杂合突变及生前乙醇摄入的基础上,因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及心传导系统病变致急性心电功能紊乱而死亡”。用通俗的话说,黄某源死于对酒精过敏。

  2019年3月13日,南安市公安局根据同济司法鉴定中心F-302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死者父亲黄华文认为,黄某源生前经常喝酒,而且酒量很大,从没有发生过过敏反应,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虚假鉴定掩盖毒品犯罪,便投诉至武汉市司法局请求查处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违法行为。

  2019年5月23日,武汉市司法局作出了“对被投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不作处理”的回复。黄华文又向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司法厅作出了“维持武汉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司复决字〔2019〕19号)。

  之后,黄华文把武汉市司法局、湖北司法厅告上了法庭。2020年8月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6行初276号判决,撤销武汉市司法局和湖北省司法厅的回复,责成武汉市司法局对死者家属重新作出回复意见。武汉市司法局上诉,2020年11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行终950号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武汉市司法局上诉。

  2021年2月23日,武汉市司法局再次作出《关于黄华文投诉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武司鉴回〔2020〕43号),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黄华文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7月14日,湖北省司法厅作出鄂司复决字〔2021〕14号行政复议决定,再次维持武汉司法局作出的“不作处理”的投诉回复。

  2021年7月27日,黄华文再次向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司法局和湖北省司法厅。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8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鄂71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撤销武汉市司法局作出的武司鉴回〔2020〕43号行政回复和湖北省司法厅作出的鄂司复决字〔2021〕1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武汉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对黄华文的投诉重新作出回复。

  【以案说法】

  武汉市司法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认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F-302鉴定意见书没问题,故作出“不作处理”的回复。三家法院都判决认为,该鉴定存在诸多质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鄂71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为最新判决,该判决认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F-302鉴定意见书有四个方面重大疑问,需要武汉市司法局调查认定。

  第一,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毒品检测资质,其进行的相关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结果是否合理,司法部门应进行调查认定。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有法医毒物鉴定资质,但是医毒物鉴定不包括毒品检测资质”;鉴定执行人员“刘某、任某职业范围为法医病理和法院临床”。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指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归还,依照技术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提取、保管、使用鉴定材料,特别是涉及解剖尸体提取鉴定材料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167-1997)对中毒的尸体血液、胃、肝组织等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都有具体的规定,其中提取血液要求从心腔内抽取、一般抽吸血液为50-100ml,提取肝部检材为500g。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37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到的鉴定检材中血液约10ml、肝组织约10g,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移交的鉴定材料与司法鉴定有关规范的要求有差异。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记录》,仅显示鉴定人员提取了心血两管、肝组织等两份材料,不能看出检材提取的过程、方式和数量”。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虽然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有法医病理鉴定资质,可以对尸体解剖提取鉴定检材,但没有毒化检测资质,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中毒尸体是否具有提取毒化检材的行为能力,其提取的鉴定材料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存在疑问”。

  此外,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还认为,“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毒物鉴定的委托人,其提取的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决定毒物鉴定结论是否合理,被告武汉市司法局应当对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材料提取、转移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委托及重新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司法部门应调查认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指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办案机关是指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机关是决定司法鉴定事项,发起司法鉴定活动的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了解办案机关的鉴定目的。司法鉴定存在鉴定程序违法、虚假鉴定、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条件时,在有关人员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下,才能进行重新鉴定”。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在法医毒物鉴定委托协议中选择的是重新鉴定,但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仅确认共同选择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化检验,并未确认是否委托其对法医毒物进行重新鉴定。由于此前已有法院毒物鉴定意见存在,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选择的是重新鉴定,则会影响此前已有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的效力;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以重新鉴定的名义委托鉴定,是否得到公安机关的授权,其委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武汉市司法局应当予以调查认定”。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能否等同于咨询意见缺乏依据。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指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能否等同于咨询意见存在疑问。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对诉讼活动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供的意见。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与鉴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能否等同需要由相关专业组织判断。被告武汉市司法局认为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的行为属于咨询行为,缺乏依据”。

  第四,鉴定选项是否符合规定存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指出,“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是两个不同鉴定类型,若法医毒物鉴定可以成为法医病理鉴定的依据,在有多份法医毒物鉴定对死者体内是否含有毒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第三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选择不含毒物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医病理鉴定的依据,其选择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被告武汉市司法局应当予以调查认定”。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时,应当围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展开,经鉴定委托人同意的鉴定行为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符合相关司法鉴定规范。被告武汉市司法局重新作出的回复并未对前述存疑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湖北省司法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武汉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应予一并撤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和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偏不倚,用实际行动塑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光辉形象。湖北省司法厅和武汉市司法局作为司法部门,尤其应该带头执行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应该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部门的形象。(岳廷高 )

  来源链接:https://new.qq.com/rain/a/20220224A0AF3C00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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