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何来胆气违法强拆强占且拒绝赔偿?
我们 62名业主,分别以个人名义于1993年6月各自通过合法购买,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规划国土办公室取得该镇规划自建住房用地使用权,“两证一书”齐全,手续完备。
购得土地后,其中十二名业主各自进行地基钻探及房屋设计施工等工作,于1995年底先后建成了7至8层面积不等的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下称涉案建筑),用于自住和出租。其余业主没建完(烂尾)或没建。
2004年10月,深圳市罗湖区“二线”插花地整治小组以加固边坡为由,对边坡房进行申报登记。2005年3月28日对相关业主进行现场检查笔录。3月31日和4月1日罗湖区城管局突然以违法建筑名义两次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限期拆除涉案建筑整栋建筑物,并注明“不可以申请”陈述和申辩。4月中旬该局正式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自行拆除,注明“逾期不拆除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时采取了异常高压措施,其中包括停水断电、出动大批武警进行清空行动,将大门用电焊焊住,还以各种名义抓了一些申辩者。4月底至5月初,该局在未做解释说服、未给申辩机会、未经充分协商、未补偿分文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涉案建筑整栋建筑物。至棚改前这些建筑所在用地被管理处非法挪用为停车场。2016年罗湖区在我们地块所在区域实行棚改,现在多栋高层住宅楼已建成,与我们同时购买,同样手续,同样建设的其他楼房业主均已得到应有的赔偿,而我们至今分文未得。
从2005年强拆至今的17年里,我们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式,成百上千人次的向区、市、省、中央等相关部门申诉,但解决问题的主体罗湖区政府、规划土地监察局、城管局、信访办、棚改办、天健集团及东晓街道办、东湖街道办等相关单位不尊重事实和法律规定,长期相互推诿,欺骗恐吓甚至暴力对待我们,滥用职权,涉嫌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我们的诉求至今得不到一丁点的解决。
一、《决定书》从其形成到执行涉嫌严重违法。
1、自始至终,我们只被告知要加固边坡,直至接到《告知书》和(决定书》才知道要拆房。《决定书》里的(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及省国土厅核准意见我们至今从未见过。这是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从2005年3月28日,从做笔录到下发巜告知书》和《决定书》,期间停水停电、武警清场、公安抓捕申辩者、焊门,到最后强拆仅不到40天时间,中间没给当事人做解释、说服、沟通、安抚、协商等工作。这是典型的过度、粗暴执法。
3、巜决定书》中,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而巜告知书》中即明确。不可以申请“陈述和申辩”,事实上也没给我们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明目张胆剥夺业主的申辩权。
4、《决定书》以违法建设名义强拆我们的楼房,而不说别
处就港鹏新村100多栋楼房,哪栋不是跟我们一样的手续,
一样的违法?为何拆这不拆那?这是选择性执法。
二、《决定书》对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的认定是无效的。
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深圳,在短短四十几年中,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人口超千万,生机勃勃的世界一流城市。巜决定书》中认定的这类违法建筑就是这个特定时期的产物。在深圳乃至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是必须妥善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正因如此,深圳市人大2001年10月17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已将此类建筑合法化。港鹏新村和其他小区的同类建筑后来也据此办理了非市场商品房《房地产证》。由于港鹏新村地处关外,其行政归属尚未确定等原因,涉案建筑直至遭强拆时仍未办理房地产证。强拆后就没办法像其他同类业主一样办理。但这并不影响《若干规定》对涉案建筑为台法建筑的认定,因巜若干规定》是上位法且认定在前,《决定书》是下位法且认定在后。
《决定书》以修建时间,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楼层数均超过“两证一书”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为由,从而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明显违反了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若干规定》精神,因而是无效的。
三、《决定书》对涉案建筑为必须拆除的危险建筑的认定是无效的。
1、区政府在我们毫不知情,更不要说参与的情况下,单方面组织对边坡进行评估,并依据其结论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违法和无效的。
因其侵犯我们起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前,决定在后,程序违法。就像法庭无故不让犯人参加庭审,不让申辩、辩护、上诉等,其判决无效一样。
2、《决定书》里只提及边坡地质评估。只字未提房屋评估。即在未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草率、武断、荒谬、不负责地得出危险边坡等于危险建筑,危险建筑等于必须拆除的结论。
3、涉案建筑用地是政府有偿转让给我们用于建房的,而非我们自己随意圈占的,且具有唯一性。我们根据地质勘探结果进行科学设计和建设,建成后政府又以危险边坡上的房屋是不可加固.必须拆除的危房为由强拆,天理何在!就算是危房必须拆除,也必须经反复评估、沟通、协商,按合法危房拆除的相关政策给予合理的土地置换和房屋赔偿,而不是粗暴一拆了事。
四、强拆涉案建筑的决定和执行是无效的。
1、市政府《关于将规划和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第3条规定,城管局只对“不符合城布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的强拆有决定权和执行权,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违法建筑。
2、罗湖区城管执法局滥用职权,越俎代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9条“当…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9条第4款规定,城管局“必要时,可以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第42条“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砖混结构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违法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协助执行”。显然,就算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强拆的裁定和执法主体是法院而非城管局。
因此,《决定书》中的相关决定和执行为越权行为,是无效的。
五、涉案建筑遭政府非法强拆至今17年来,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就涉案建筑所在地块使用权的收回或置换等与我们商谈过,“两证一书”仍在我们手里。当地政府与深圳天健集团明目张胆,竟然在我们仍拥有无可争辩使用权的地块上建住宅楼,却不补偿分文,天理何在!
注:深圳天健集团在违法侵占空地(长排、布心村)上建设数十栋高楼
六、从不补偿分文,非法强拆房屋到不补偿分文,非法强占我们六十二名业主合法购买的宅基地6000多平方米,罗湖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天健集团的野蛮霸占,巧取豪夺致使我们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和巨大经济损失,导致我们业主从出租屋主变成租客,从千万身家变成一贫如洗,有的甚至负债累累,妻离子散。而十分诡异和蹊跷的是,在同期强拆过程中,竟然有另外十七名业主得到安置补偿。坊间流传,得到赔偿的业主都是与政府相关领导有特殊关系、有特殊利益链者。2016年和2017年,罗湖区全面进行棚户区改造,除了十二户已建房屋被强制拆除外,还有五栋烂尾楼被强制拆除,不作任何合理、合法赔偿。更为恶劣的是罗湖区政府还与深圳天健集团公司串通,侵占宅基地空地六十二块,涉及土地面积12000平方米。作为草根,我们不禁怀疑:罗湖区到底是不是在铁锤镰刀党旗和五星红旗治下的罗湖区?或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空中政府?我们坚信:罗湖区此次棚改“大获全胜”光环下的血和泪,终将大白于天下。
我们业主强烈呼吁:坚决要求恢复涉案建筑的物权,与同性质其他房屋、土地业主(包括烂尾楼和未建设空地)享受兑现棚改同等待遇。依法追究罗湖区相关部门公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渎职法律责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还房屋,不还土地,誓不罢休!
来源链接:http://www.eo-china.com.cn/news/202201/9377.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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