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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 “家”被非法拍卖 投诉5年无回应

  朱女士住在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2011年12月遭诉讼,被河北省某地相关部门羁押,2016年月朱女士被释放回到上海后,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拍卖,令她大吃一惊!

  “法院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卖我的房产?”在上海嘉定,朱女士非常气愤地告诉记者。她的房产是2012年3月5日法院委托上海一家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于2012年4月11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最终由案外人以426万元的价格竞得,成交之日为2012年5月29日,执行申请人姓俞,而这时的朱女士正被关押在看守所,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嘉定法院既未通过朱女士的监禁单位转交相关法律文书,也未通过朱女士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法律文书,仅仅是向朱女士丈夫的哥哥送达,而朱女士丈夫的哥哥既非朱女士的近亲属,也不与朱女士同住,更没有朱女士的授权。

  

  朱女士的代理律师说:“朱女士对嘉定法院的做法不服,检察院让她提起申诉,她提起申诉,但是到现在法院也不解决问题。”朱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嘉定法院对于朱女士在嘉定房产的处理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由于朱女士当时涉嫌违法,本案的涉案房屋已在嘉定法院拍卖之前的2011年12月27日就被河北省某地相关部门进行了査封。2012年3月12日的房屋登记信息显示,该查封系正式查封,并无任何其他查封的顺位。而且我们于2016年、2019年査询本案房屋的登记信息时发现,河北省某地相关部门对本案房屋进行了多次续封,査封期限至少被延续至2019年5月29日。事实上,本案房屋在2012年被拍卖的前与后,河北省某地相关部门的查封一直在持续着。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涉案房屋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才能在民事案件中进行处置。嘉定法院明知涉案房屋在查封状态中,无权对该财产作出民事处分,仍然进行拍卖,还不通知原查封单位,这都是违反法律的。

  另外,嘉定法院未依法向朱女士送达有关拍卖的诉讼文书,程序严重错误,由于本案涉案房屋被拍卖的整个过程中,朱女士均处于被监禁的状态,根据本案房屋被拍卖之时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时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而嘉定法院却没用按照法律规定去做。

  最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很明显,嘉定法院拍卖的是已经查封的房产,肯定是不合法的。

  据我们所知,2016年当朱女士回家后,房产虽然已经拍卖,但一直不能过户。在朱女士向涉事法院反映该拍卖违法,并坚决要回房子后,法院领导也明确不会过户,并表示会依法处理他的反映。但令人惊讶的是,2019年5月29日河北某地法院解封该房产后,该房子产权很快就过户到了他人名下。目前当事人朱女士正在积极向各有关部门奔走、投诉。

  本媒体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将再次采访报道。

  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德海点评指出:虽然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但其法律问题都属于司法常识,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基本上不存在什么法律认知方面的争议。法院如此做只能认定是故意为之。法院为什么明知违法还要这样做?二是程序问题。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本案的三个法律问题,都与程序正义有关。嘉定法院不仅违背“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和法律关于查封财产不得转移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对司法拍卖程序视如无睹。如此公然违背法定程序拍卖当事人的“家”,属于无效行为,法院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法院裁决的社会效果极为负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总书记对司法机关的政治要求。针对本案程序违法,当事人己经投诉、上访5年,涉事法院不但不纠正,甚至连起码的说法和回应都不给。如此漠视人民群众“家”被非法剥夺的重大不公,怎么能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认真查一查。

  来源链接:https://www.xcfz.org.cn/cms/show-42254.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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